問:請你介紹一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情況?
答:2001年5月,該公司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以加拿大某公司為唯一股東的名義成立,該公司出面購買別墅並負責別墅的日常管理;2006年,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並取代加拿大某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所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及其名下的所有資產實際上都是羅素地產公司的。
羅素地產公司成立時公司的股權由我和谷開來各50%的股份;2006年,谷開來提出要將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轉給徐明持有,徐明派人來辦理手續,但是沒有轉成,因為當時我咨詢律師,律師告訴我,從稅務的角度講,當時轉讓股權程序複雜且費用不菲,於是決定等別墅的股權簡化後再轉讓股權;2007年,谷開來將其持有的50%股份轉給尼爾-伍德為她代持,但是這次轉讓沒有成功;2008年,谷開來欲將別墅交給郭某某的香港酒店集團經營管理,谷開來還讓我和薄瓜瓜一起與香格里拉酒店的領導和律師會面,介紹別墅的情況。但後來香格里拉集團介入別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開來取消了其轉給尼爾-伍德50%的股權,並將該股權轉讓給我代她持有;後谷開來讓我把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沒有轉讓成功,所以我現在還代替谷開來持有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
2011年5月,在谷開來的決定下,我把全部股權轉讓給了姜某持有,同時,也把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某。
問:你知道谷開來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資金來源嗎?
答:谷開來告訴我說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那筆300多萬美元的資金是徐明提供的。
問:請你詳細介紹一下羅素地產公司收到300多萬美元後的資金使用情況?
答:主要是用於支付購房款,購買別墅的價格是2,210,510.75歐元,繳納稅款108,093.95歐元。這部分錢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銀行的賬戶中,通過貸款的方式實現購房。
購買別墅後,相關的裝修工作即啟動。據我回憶,別墅的裝修、家具購買及律師費用總計幾十萬歐元,具體數額以賬册為准。
問:購買別墅的時候,既然有羅素地產公司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提供了“背靠背”的擔保,為什麼在購房合同中還把別墅做抵押呢?
答:這也是為了避稅的需要,因為“背靠背”擔保是在英國,某銀行承認,但是買房子是在法國,所以在法國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寫上了抵押房產條款,但是某銀行私下給我們寫了個東西,承認這個抵押是虛假的。
問:羅素地產公司每次使用資金都是誰決定的?
答:重大的資金使用是通過谷開來同意,但是有時候是我先辦理後向開來匯報。但不是那種正式的會議,都是在飯桌上吃飯時說一句那種形式。
問:谷開來讓你代持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並讓你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以及後來讓你把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轉給姜某持有,你和姜某是否支付相應的價款?
答:我和姜某都沒有支付任何價款。
下面公訴人宣讀德某某2012年8月6日親筆證詞譯文節錄:
大概在1999年,谷開來決定送其兒子薄瓜瓜到英國留學。他母親也盡量為他安排好在國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間,開始有了在法國南部購買一處房產的想法。在谷開來的要求下,我開始尋找一處能夠滿足他們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過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識到:要一個有出租潛力的、能夠獲得後期維護和持有費用平衡的房產。
聖喬治別墅比谷開來當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運作的潛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周邊的環境等等)使之成為一項有利可圖的投資。在做相關地點的考察後,谷開來同意進行我所推薦的這處房產的投資。順便提一下,聖喬治別墅位於戛納的鬆樹大道7號,一共三層,房屋面積有350平方米,總占地面積有3950平方米,帶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等。
通過一個有能力的中介律師事務所的幫助,我們制定完成了一個收購聖喬治別墅的蒙太奇計劃。該計劃包括幾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為了盡量減少項目所導致的稅費;二是為了提供足夠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護谷開來。那時,她的姓名就被認為是敏感的,因為她丈夫一一當時的大連市市長一一的多種職務。項目被谷開來所接受,開始實施起來,以便完成聖喬治別墅的購買。
蒙太奇計劃的線路描述:某公司利用位於澤西的某銀行的貸款購買該別墅,用作其辦公地點。此貸款背對背擔保人為某管理的某信托銀行,我則是特某某的保護人,我的受益人是羅素房產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見法國和加拿大之間的稅務條約),之後(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於盧森堡的羅素國際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購買別墅房產的錢變成為由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出資(參見文某某事務所的線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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