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給予的231.86萬歐元購房款
第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
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是薄熙來和薄谷開來共同受賄的基礎事實和先決條件。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這一事實。首先,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明確地證明了薄谷開來表達購房意願後,徐明表示提供購房款的謀劃過程。其次,大連實德集團副總經理徐某某、會計陳某某、美國某公司董事長克某、副總裁亨某等人的證言,清晰地證明了大連實德集團調配籌集資金、協調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辦理匯款手續並最終通過某公司以跟單信用證方式向薄谷開來創辦的羅素地產公司匯款323萬美元的實施過程。再次,大連實德集團在籌款、匯款過程中產生的調配資金賬册、虛假合同、進口付匯手續、相關銀行憑證、跟單信用證以及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憑證等大量客觀證據,與上述證言完全印證一致,共同證實了匯款的原因、資金的來源以及資金的去向,充分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購房款的事實。
第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使用上述款項中的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占有法國尼斯別墅
薄谷開來、德某某等人證言和相關書證一致證明,薄谷開來為購買法國尼斯別墅預先設計了複雜的購房方案,對別墅購買方式和資金使用方法進行了周密規劃。一是不以其個人名義而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以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資產的情況;二是以自存自貸的所謂“背靠背貸款”方式製造“貸款買房”的假象,以隱瞞購房資金是徐明提供的情況。薄谷開來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達到其既掌控別墅又掩飾犯罪的核心目的。
為掩人耳目,別墅購買和資金流轉的路線圖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認真梳理在案證據,就可以清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開來實際持股100 %的羅素地產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購房款;第二步,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並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楓丹• 聖喬治公司,用於出面購買別墅;第三步,將徐明購房款中的231.86萬歐元以背靠背貸款方式從羅素地產公司轉移至楓丹• 聖喬治公司,並由楓丹• 聖喬治公司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和購買別墅;第四步,由羅素地產公司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楓丹• 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及名下別墅產權。
為掩人耳目,與別墅產權相關聯的三家公司的股權關係也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在案證據清晰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占有。從表面上看,別墅是楓丹• 聖喬治公司名下的資產,但實際上楓丹• 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持有,薄谷開來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而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薄谷開來持有並全面控制。這些公司間的層層複雜控股關係,使得薄谷開來得以隱身其中但又實際牢牢控股,從而實際占有別墅。在後續多年的別墅管理過程中,薄谷開來因對德某某心存戒備,便引入尼爾伍德參與別墅管理,後來對德某某和尼爾• 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和楓丹• 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移給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證言均明確證明,他們所持有的相關公司的股份僅是名義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開來代持,薄谷開來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開來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購買並實際占有別墅的事實,有薄谷開來清晰穩定的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有德某某、姜某明確具體的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進行指證,還有徐明當庭證言和多份證言筆錄、親筆證詞印證,更有薄谷開來在管理控制相關公司和別墅過程中簽署的多份信托聲明、別墅購買合同、相關公司資料以及大量其他書證佐證.綜上,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款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占有法國尼斯別墅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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