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231.86047萬歐元購買法國尼斯地區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的證據。
審判長,公訴人為支持本筆事實,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五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有司法部出具的情況說明、翻譯駱某某等人的資質證書,證實對外文證據材料、外籍證人承擔翻譯任務的單位及人員具備翻譯的資質。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3.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書》。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說明》。
5.出示王某某英語二級筆譯、駱某某法語翻譯副譯審證書。
審判長: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徐明、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了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提出在法國買房,讓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出資,徐明安排大連實德集團有關人員以簽訂虛假合同,用跟單信用證的方式,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尼斯楓丹聖喬治別墅提供323萬美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
下面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2012年12月20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時,我帶瓜瓜去英國留學,是德某某陪我們去的,並且給瓜瓜找了房子,當時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我把這個買房的想法告訴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議說可以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房作為投資經營,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獲得收益,而且那裡的房子還可以保值增值,還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議,因為德某某是建築師,就委托德某某負責選房。後來德某某在法國尼斯和戛納之間找到了一棟叫聖喬治的別墅,他看過後說房屋不錯,並向我介紹說這套別墅買下並由他設計重新裝修,增值的機會很高.後來德某某還帶著我專門去了趟法國尼斯戛納看了這套別墅,現場看完這套別墅後,我覺得挺滿意的,就決定買下這套別墅了.當時我就讓德某某和別墅的房東談價格,房款總價是220多萬歐元,大概合200多萬美元,連同裝修一共需要300多萬美元。選中這座別墅之後,徐明正好來英國看我,我就跟他說了我要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別墅的事,大約需要300多萬美元.徐明當場表示由他出購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過網絡注册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我們兩個人各持50%股權,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股東,所以他的股份實際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尼斯戛納別墅,沒有別的業務。後來,我把羅素地產公司的開戶行和帳號告訴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說的給我匯過來300多萬美元到羅素地產公司帳戶上了。購買別墅的資金就是從這些錢中支出的。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徐明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筆錄和1份親筆證詞,在中紀委調查期間有2份談話筆錄和1份親筆證詞.上述證言證實內容基本一致,證實薄谷開來向其提出在法國尼斯買房想法,其表示願意提供資金,並安排公司下屬人員以信用證方式通過美國美東公司將323萬美元匯至薄谷開來指定賬戶的事實。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徐某的證言及親筆證詞。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資金部出納徐某某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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