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五】
被告人:我補充一兩點,第一個,剛才公訴人講唐肖林講友誼賓館、市府大院他是口誤記錯了,這是不可能的。沈陽的友誼賓館是別墅區,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單元五六層樓,這個都能記錯,那五萬八萬怎麼能記得那麼清楚?第二個,剛才講到我們有一個共用的保險櫃,隨著我的工作的搬遷不斷的移動,這不是事實的,我現在的保險櫃就有六七個,這個情況搞錯了。再有一個,說唐肖林跟宋廣仁打過招呼,這個錢給薄熙來的。如果這也算證據,那任何行賄的人在行賄前找個人,打個招呼,這個錢我給某某人,然後他貪了,這也可以成為證據了。
審判長:辯護人還有無新意見?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稱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完全可以作證,我們質疑會不會導致她的記憶力減弱。第二,公訴人說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們也提供了很多客觀的證據,證明這些錢沒有。還有兩個具體的事實,一個是送錢的地點友誼賓館,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口誤,但筆錄裡沒有這個記錄,沒有記錄糾正這個,對於8萬美元的送錢時間,他說記不清了,但剛才錄像中說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證言他又說8、9月份。最後,關於宋振軍的證言,我認為我們的懷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訴人說控制力減弱並不影響證言真實性,一個人在容易激動的情況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說。隨後我們有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有多次說謊的習慣,所以不能說控制力減弱對證言沒有影響。公訴人稱現在已經完全好了,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現在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已經痊愈。薄谷開來雖證明說先後三次在保險櫃裡拿過錢,但偵查人員從來沒有問過她是不是往保險櫃裡放過錢。換句話說,如果薄谷開來往裡面放過錢,那就無法證明他拿出來的錢到底是薄熙來放進去的還是薄谷開來本人放進去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由相關書證組成。
(1)出示證人宋振軍提供的記載“2004年6月,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元”的賬外資金記賬頁,第7卷第32頁。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匯牌價表,見偵查卷第7卷第35一41頁,證實美元兌換人民幣外管局中間價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匯牌價表,第7卷第42一57頁,證實美元兌換人民幣外管局中間價最低是807.02。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不了解這些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對此我們不了解。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是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
鑒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節錄。被告人薄熙來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對三次收受唐肖林賄賂5萬美元、人民幣5萬元及8萬美元的事實予以承認,且內容基本一致,見偵查卷第3卷第71、90頁、審查起訴卷第20頁,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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