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6日電/8月22日至2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濟南中院官方微博播報庭審情況。
以下為薄熙來案審理5日官方公布庭審全實錄。
薄熙來案8月22日庭審實錄
【8月22日上午】
旁聽人員陸續通過安檢有序進入法庭。
旁聽席上座無虛席,秩序井然。旁聽人員有被告人親屬5人及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19人及社會各界人士84人,共計110人。
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確認,被告人於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漢族,山西省定襄縣人,研究生學歷。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曾任遼寧省大連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重慶市委書記。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
審判長介紹庭前會議的情況:鑒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法庭組織控辯雙方,於2013年8月14日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有無新的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出庭證人名單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了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的重點。
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
本案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威力、劉志明三人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姜梵、朱小青擔任法庭記錄。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增勝,檢察員郭一星、盛文,代理檢察員杜小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熙來委托的辯護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貴方、王兆峰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告知: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享有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的權利;被告人有獲得辯護、包括自行辯護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確認已清楚上述內容,並表示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調查。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宣讀完畢。現在法庭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事實進行調查。
公訴人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了有關書證。
控辯雙方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
現在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三次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
【起訴書指控內容】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後,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500萬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電話告知薄谷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後,王正剛到沈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來。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審判長宣布休庭,15分鐘後庭審繼續進行。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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