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國務機要費案”:
一、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 人,於陳
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期間,自2000年5 月
20日起至2006年8 月31日止,均明知“國務機要費”乃“國家”預算
科目,為人民納稅匯集之民脂民膏,自應恪遵法律規定、
因公支用,絕不得中飽私囊,而國務機要預算於88年度下
半年度及2000年度為新台幣(以下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及偽證
案之貨幣單位均為新台幣)7586萬4 千元、2001年度為4057
萬6 千元、2002年度、2003年度各為5457萬6 千元、2004年度、
2005 年 度各為4800萬元、2006年度為3500萬元(其計劃內容
、用途、實際執行情形,均詳如後述),竟利用陳水扁、
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 人依法令處理“國務機要費”動
支之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其中陳水扁、吳
淑珍、陳鎮慧部分達1 億0742萬8095元,馬永成部分達
199214萬3686元、林德訓部分達2628萬4409元(如附表一及
附表一之一所示),詳情如下所述。
二、“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
(一)以“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供私人開銷支出而予侵占之部分:
“國務機要費”為“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而陳水扁乃係法定有
權動支國務機要經費之人;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分別
為陳水扁同意,任命為“總統”辦公室主任及負責經管國務機
要費之公務員,均得陳水扁之指示及概括授權,實際上為
陳水扁處理“國務機要費”動支程序,皆明知“國務機要費”係屬
“國家”公款,必須因公支用,且應符合預算用途規範,縱國
務機要費中在 2006年8月份以前,係由“總統”辦公室指派專人
經管現金、保管原始憑證部分(俗稱“機密費”,後於總
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修訂名稱為“機要費
”,以下敘述均以“機密費”代之)亦然。
1、馬永成竟自2000年5 月20日起至2005年2 月28日止,與陳水扁
、陳鎮慧,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受陳水扁指示有權代其
動支“國務機要費”,顯然明知“國務機要費”須因公支用之吳淑
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
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馬永成在“總統府”領款收據(內
容係:姓名、項目、〈實領〉金額、具領人簽章、日期等
,以下均簡稱“領據”)上簽名,或由陳鎮慧獲得其同意
後,基於概括授權,按月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名義,
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2、林德訓、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亦自2005年3 月1 日至2006
年6 月30日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
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2006年7 月1 日起
至2006年8 月31日止,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接
續犯意聯絡,由陳鎮慧持已獲得概括授權之前、後任“總統”
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之印章,按月以前、後任“總統”
辦公室主任名義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總統府”會計處遂將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出具領據,為
其製作傳票、出納科交付機密費款項之憑據。而“總統”辦公
室自2000年5 月20日至2006年8 月間,共計領得之機密費款項
有1億5944 萬4578元現金(2000年5 月20日至2006年6 月份為
1 億5806萬6578元,2006年7 至8 月份為137 萬8 千元),
均交由陳鎮慧攜回“總統”辦公室負責保管。惟自2000年7 月間
起至2006年8 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
陳鎮慧僅將上述領得之部分機密費款項,依“總統府”編列之
“國務機要費”預算用途用於公務而因公使用,其餘機密費現
金款項,則均供作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 人不知情之家人
,包含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等之日常私人開
銷花用(支出日期、事由、金額、經手人,均如附表二所
示),而於2000年5 月20日至2006年6 月30日連續侵占之;另
於2006年7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日接續侵占之(陳水扁、吳
淑珍、陳鎮慧部分之侵占金額總計為2141萬5676元;馬永
成部分之侵占金額共1441萬7357元、林德訓部分之侵占金
額共699 萬120元,均如附表二、附表二之四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