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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審 判決主文(主要內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2 09:57:30  


 
  ⑴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財業務,改由時任斐商標準銀
   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負責。後因徐立德於2005年
   間自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離職轉赴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
   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立德之信任
   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意隨徐立
   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旋沿
   之前模式,於2005年9 月15日,以吳景茂為名在瑞士信貸銀
   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帳號為3332009 ,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
   淑珍為有權簽章者。
  ⑵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完成開戶手續後,即依
   吳淑珍指示,陸續將原存放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
   及Carman帳戶內之款項,全數轉存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
   加坡分行帳戶:
   蔼2005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300 萬元。
   舰2005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歐元(EUR)159萬46
  16.2004 元,折合美金199 萬3747 元。
   胪2005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南非幣(ZAR)198萬
  6200.61元,折合美金31萬4481元。
   罂2006年3 月9 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48萬7241.45 元
  。
   继2005年12月至2006年2 月間,自Carman帳戶陸續移轉投資價
  值約美金1296萬2544元。
   缤2006年3 月31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
  23萬8948.16 元。
   辫2006年5 月15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
  2004萬7470.58 元。
  5、葉盛茂洩密後,以陳致中與黃睿靚之帳戶洗錢部分(詳見
   附圖七、十一)
   吳淑珍與陳水扁共同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等罪,而於2006年
   11月3 日,吳淑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繼而因艾格蒙聯盟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2006年12月
   5 日及同年12月11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
   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ading Limited,資產最高約達
   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函明該洗錢防制中心將上開資料
   提供予本院審理吳淑珍涉嫌貪污案件參處,惟當時之調查
   局長葉盛茂(所涉洩密、圖利等罪,另案由台灣高等法院
   審理中,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竟基於掩飾陳水扁、吳
   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明知陳水扁、吳淑珍涉嫌
   詐領“國務機要費”,於2006年12月6 日下午接獲洗錢防治中心
   主任報告後,隨即以電話向當時之“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
   訓報告請其通知陳水扁後,隨即持洗錢防制中心所陳報之
   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
   上述信息,為陳水扁、吳淑珍掩飾、隱匿自己貪污所得財
   物。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
   行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亦遭發覺,承前各該貪污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掩
   飾陳水扁、吳淑珍2 人重大犯罪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
   ,以下列方式實行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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