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李界木為推動前開“先租後購”方案,在由工業局主辦,
“行政院”國科會僅係協辦之情況下,仍積極推動前開方案。
乃先於2003年9 月26日親自上簽給國科會,表明:娅協同工
業局洽辦有關該龍潭工業區變更改作科學工業園區用地使
用相關事宜,於獲具體處理方案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新竹園區第5
期擴建用地。垭儘速選覓工程顧問公司,重行檢討辦理土
地使用計劃變更、環評及水土保持(二期140 公頃待開發
地屬未解編之山坡地)等事宜。而國科會在收到李界木前
開簽文後,於簽辦單上提出質疑,包括:“科學工業園區
設置之法源依據除園區設管條例外尚有‘民間園區併入科
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本案究適用何種,科管局可
再進一步評估。”、“和信園區已由私人公司開發完成,
若依園區設管條例第1 條變更為科學園區,本案並未敘明
徵收價格、經費來源,建議科管局就園區作業基金財務予
以評估。”、“為廣達一家公司變更和信園區為科學園區
?擬請科管局說明此點”等語;而中華顧問工程司於2003年
9 月30日就龍潭工業區所提出之分析報告,亦指出:第二
期用地坡度偏陡,未來無論用地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
保計劃,依現行開發案例與審議實務,爭議仍大。李界木
明知有前開質疑,仍指示所屬繼續推動,除於2003年10月14
日與工業局、廣達公司召開以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
園區作為廣達公司建廠用地之研商建廠事宜會議外,並於
翌日(15日)檢陳前開會議紀錄,上簽給國科會,表示:
娅本案如奉核可,擬請國科會儘速成立基地遴選委員會,
俾依程序選定本基地為新竹園區擴建用地,再依科學工業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垭有關
用地使用取得方式、價格及範圍等課題,將續與達裕公司
協商,如未能順利達成協議,亦請國科會予以協助等語。
十一、國科會黃文雄副主委於2003年10月16日邀集國科會及科管局
相關人員召開研商會議,指示:娅建議廣輝公司仍優先評
估考量銅鑼基地,科管局並將全力配合該公司開發建廠時
程提供該基地使用。垭廣輝公司如確定在龍潭工業區設廠
,建請該公司可自行租、購所需用地(租、購地價款建議
可由國科會高層先與和信高層洽談,以協助廣輝公司順利
租、購使用)。囵俟廣輝公司確定進駐後,再由科管局就
龍潭工業區第二期未開發土地進行詳實評估及報院核定,
予以整體規劃開發作為園區擴建用地。國科會主任委員魏
哲和於2003年10月20日主持召開之“龍潭科技園區土地評估
事宜簡報會議”,李界木及科管局所屬承辦人員均出席會
議,會中結論:“娅應優先考量提供園區現有土地如銅鑼
基地,使本案單純化...匦應讓廣達公司了解,龍潭工
業園土地若由政府徵收,本會將面臨諸多問題(園區作業
基金的負擔;且政府為單一廠商取得土地之爭議性;以後
其他廠商要求比照辦理時如何處理;在園區仍有用地下,
為何仍然要買地等),並說服廣達公司由其購買或先租後
買龍潭科技園區土地,本會可以協助其爭取合理價格”。
國科會並要求科管局儘速提供評估報告,並包括各種方案
及財務可行性分析。該結論經國科會提報同年10月27日行
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同時兼“經建會”主委)主持之內部會議
,依林副院長會中之指示:“國科會10月20日之會議結論
第4 點魏主委之考量非常正確,尤其園區仍有用地下,為
何仍要買地,這點非常嚴重,銅鑼有這麼不好嗎?政府從
未為一家廠商買下這樣大面積的土地,負面效果有多大,
且有幫另一廠商解套的問題,不可僅為廣達公司建廠時程
需求而丟下所有行政資源,所提供的用地若無法配合2004年
2 月1 日之建廠時程,亦應明白告知可建廠之時程”。斯
時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購龍潭工業區土
地之方式,將之納為科學工業園區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