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蔡銘哲於2004年4 、5 月間,即辜成允分次給付前開賄款期
間,就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史坦利公司內之資金進行結
算,發現於2004年1 月29日有不明之美金350 萬元(新台幣
1 億1 千681 萬5 千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因與
辜成允匯款時間相近,誤認係辜成允所為,並依郭銓慶之
通知,認辜成允超額支付新台幣馋億元,在請示吳淑珍後
,吳淑珍同意將該款退回辜成允。雖辜成允自認僅有匯出
新台幣衅億元,並未有超額支付之事,要蔡銘哲再次查核
確認,而蔡銘哲亦透過郭銓慶確認並非其己之款項,蔡銘
哲再次打電話給辜成允,請辜成允再查核確定,約過一星
期後,辜成允因公司財務困難,即向蔡銘哲詐稱是公司小
姐重複作業,而要蔡銘哲匯回,並提供其以Lesk Investm
ents Ltd. 名義在美林證券第137-03162 號帳戶供蔡銘哲
匯入。蔡銘哲即請郭銓慶於2004年5 月12日,自郭淑珍前開
摩根史坦利公司帳戶,將美金18萬9960元匯入辜成允前開
帳戶;另於同年5 月17日、19日,將總計美金12003 萬7779
.76 元(合計約新台幣7000萬元。5 月17日匯還美金112
萬5644 .84 元 ;5 月19日各匯還美金38萬7267.31 元、
美金33萬1677.37 元、美金6 萬9585.44 元、美金1 萬36
04.8元)匯入辜成允同帳戶。餘款約新台幣3 千萬元,則
由蔡銘哲以其家中自有現金先行墊付(辜成允另涉犯詐欺
部分,詳如後述)。
二八、案經李界木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新台幣3 千萬元,
並於2008年11月27日將其所得新台幣3 千萬元繳回;蔡銘哲
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美金238 萬元,並於2008年12月
4 日將其共犯收受賄賂所得美金74萬5 千元繳回,並請蔡
美利於2008年11月25日將受贈自蔡銘哲之贓物美金74萬5 千
元美金繳回,蔡銘杰於偵查中自白收受蔡銘哲共犯貪污所
得之贓物美金2000萬元,並於2008年11月26日將贈自蔡銘哲之
該款全數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