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一、陳水扁與吳淑珍均明知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暨由該公司轉投資而百分之百持
股之大華證券公司以及轉投資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
司(即台北101 ,下稱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雖係民營公司
,但因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耀華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委員會、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營事業或政
府管理基金持有之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份(下稱公股)約
佔該公司全部股份之百分之6 至百分之7 ,為主要持股股
東,且金融業係受政府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管制之事業,故
“財政部長”基於其職務,對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大華公司及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項,本諸“公
股股份管理權”而有實質同意權及影響力。
二、緣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於2003年6 月20日因原董事長劉泰英辭
任,由陳敏薰代理董事長,任期本應至2004年6 月間屆滿,
然因由辜仲瑩主導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凱
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相
關企業(下合稱中信證券集團)有意爭取中華開發金控公
司經營權,而自2003年下半年起,在集中市場上大量買進中
華開發金控公司股份,陳敏薰察覺後,尋思以提前召開股
東會改選董事之方式阻斷辜仲瑩之布局,乃於2003年12月間
某日親赴“財政部”,以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董、監事持股長期
不足之問題須解決為由,向時任“財政部長”之林全要求同意
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提前於2004年3 月中旬召開股東會。惟林
全則以當時適逢“總統”大選期間,此舉易成政治上不當聯想
而予反對。陳敏薰嗣即轉向平日交好之吳淑珍求助,並由
吳淑珍於其後一至三日內某日時,以電話再度詢以陳敏薰
擬提前召開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東會改選董事是否可行,
經林全告以原委,吳淑珍亦表示尊重林全之決定,陳敏薰
方接受股東會延至“總統”大選日即2004年3 月20日後召開之議
。嗣中華開發金控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定於2004年4 月5 日
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該次股東會召
開前,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東名簿有關股份轉讓記載之變
更,於2004年2 月5 日後即不得為之。而迄2004年2 月5 日,
中信證券集團持有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份比例已逾百分之
6 ,“財政部長”林全則表明“財政部”基於配合政府既定公營金
融機構民營化之政策,及主張對於公司持股比例較高之股
東,應負較大責任,並應分配較多董事席位之理念,依公
股管理權決定公股將支持中信證券集團取得中華開發金控
公司經營權。陳敏薰因實際掌控之股權偏低,自知不敵,
亟思維持其個人及家族企業在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內之一定
影響力,除一方面以徵求委託書方式抗衡外,另一方面則
擬以金錢換取由陳水扁、吳淑珍給予官方奧援,甚至取得
一定職位。適前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案具
保所需,曾向陳敏薰之父陳重義借款,劉泰英為還款而於
2004年3 月22日至26日間指示祕書李方尹先將渠原所投資之
基金贖回,所得款項匯入其子劉昭毅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仁愛分行之0152540017281號帳戶中,再於2004年4 月1
日自該帳戶提款新台幣3 千萬元,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崙分行簽發以台灣銀行營業部為付款人,票號、發票日
分別為BB640198455 號、2004年4 月1 日之新台幣3 千萬元支
票一紙,交予陳敏薰。陳敏薰取得該支票後,為掩人耳目
,乃交由其特別助理林睿紘(更名前原名林育德)以所借
用陳欽文名義之台灣銀行營業部00300419932724號帳戶提示
,並隨即自該陳欽文帳戶內提領新台幣3 千萬2001元,其中
新台幣3 千萬元分3 筆匯入台灣銀行營業部,另新台幣2001
元則用以支付手續費,繼即由台灣銀行總行營業部簽發付
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日均為2004年4 月1 日,票號分別為
HA0387887 號、HA0387888 號、HA0387889 號,金額各為
新台幣1 千萬元之支票3 紙,再由林睿紘交還陳敏薰。陳
敏薰則因慮及續任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董事長機會渺茫,且
趁有資金在手,乃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
位,先要求擔任大華證券公司董事長一職,而於2004年4 月
1 日至6 日間某日,指示祕書張雅雯將上開票號為HA0387
88 8號之新台幣1 千萬元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送至“總統”
官邸交予吳淑珍,由吳淑珍與陳水扁共同對於陳水扁“總統”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系爭支票嗣於2004年4 月6 日經吳淑
珍交予友人蔡美利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06850001
1151號帳戶提示;同時由蔡美利簽發總額共新台幣1 千萬
元之支票7 紙,交由吳淑珍以其兄吳景茂名義之彰化商業
銀行民生分行52345116929100號帳戶提示(此部分尚涉犯
洗錢罪,詳如後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