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被告蔡銘哲在居間推動“先租後購”方案期間,被告吳淑
珍曾告知被告蔡銘哲:如果人家要給你傭金的話,你就拿
等語。蔡銘哲經吳淑珍同意,在新台幣4億元中,由陳水
扁、吳淑珍拿取新台幣2億元(折合美金600 萬元),另
外之新台幣2億元則為作業費。前開作業費中之新台幣1
億元本為打點相關公務人員,但相關公務人員僅有李界木
一人,經蔡銘哲與李界木折衝後,其中新台幣3千萬元歸
李界木所有,其餘約新台幣7千萬元至8千萬元(折合美
金238 萬元)則歸屬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三姐弟所有
,剩餘之新台幣1億元仍歸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所有。
二四、吳淑珍原本指示蔡銘哲以洗錢方式,將其與陳水扁所得之
新台幣钥億元賄款匯往其他境外帳戶藏匿。2004年2 月6 日
以前之某日,吳淑珍以選舉需使用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
將帳上之新台幣馋億元賄款先匯回台灣供其使用。蔡銘哲
考量吳淑珍個性較急,遂要求郭銓慶動作要快,而郭銓慶
鑑於從國外匯款回來需要一段時間,乃先從台灣之帳戶內
將自己之金錢領出交給蔡銘哲,之後再陸續從國外匯款回
來。郭銓慶乃指示不知情之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自2004年2 月6 日起至4 月19
日止,將存放在郭銓慶使用之人頭戶郭淑珍、裴慧娟、洪
淑敏、康麗玉、邱秀貞、洪民伍、董恩賜、李慎一等8 人
設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台灣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行民
生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以每日提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之方式,將總計新台幣馋億元現金提出後,由郭銓慶
交付蔡銘哲。蔡銘哲於領得款項後,即以每箱內裝新台幣
1000萬元現金之紙箱,逐次送入“總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花
用。嗣後,郭銓慶再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其中屬陳
水扁、吳淑珍所有之新台幣1億元,匯回台灣抵償前開墊
支款(實際匯回美金300 萬6600元,詳如附表十二、附表
十三所示)。至於另外之新台幣2億元(折合美金為600
萬元)賄款,則由吳淑珍於2004年4 月間之某日,指示蔡銘
哲以匯往境外帳戶藏匿之方式,輾轉匯往吳景茂(所涉洗
錢犯行,詳後述)以Awento L imited (下稱Awento 公
司)名義在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下
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之第7100272 號帳戶藏放(
嗣後相關款項之流向及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
、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此部份所涉之洗錢犯行,均詳如後
述)。
二五、李界木獲得之3 千萬元賄款部分,蔡銘哲乃以其自有家中
存放之現金,提出其中新台幣3 千萬元置於紙箱內,於2004
年3 、4 月間之某時,獨自駕車送往李界木位在宜蘭縣礁
溪鄉大忠路100 號5 樓之8 住處,並在該址地下室停車場
內當場交由李界木收執;而李界木收執前開賄款之後,除
花用新台幣300 萬元裝潢宜蘭縣宜蘭市民族路366 號13樓
之2 房屋、花用新台幣200 萬元裝潢台北市愛國東路60號
8 樓房屋,尚捐款予各政黨公職候選人作為選舉經費約1
千萬元,其餘除用於購買車號5472-HA自小客車1 台外,
均存入李界木及其妻馮昭卿之帳戶內。
二六、蔡銘哲受分配之美金238 萬元賄款部分:
(一)蔡銘杰於全案朝向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辦理
時,並未參與,然蔡銘哲認其之所以可取得本件賄款,乃
因有蔡銘杰最初與辜仲諒間之土地仲介機緣存在,且因蔡
銘哲當初自兩人合夥之朝昇建設公司退股時,蔡銘杰曾多
給退股金,故分予蔡銘杰美金2000萬元作為酬金。蔡銘杰明
知該款為蔡銘哲等人因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
區再由政府價購方案向辜成允收取之貪污賄款,卻貪圖該
不法利益,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同意收受。
(二)蔡銘哲又認其與蔡銘杰自幼失恃,係由大姐蔡美利含辛茹
苦撫育成人,為感謝蔡美利養育之恩,且龍潭工業區案子
係從吳淑珍處獲得信息,因為吳淑珍的關係才獲得該筆款
項,而吳淑珍的關係乃係因蔡美利而來,所以願意贈送予
不知情之蔡美利美金74萬5 千元作為謝禮。嗣後,即請郭
銓慶於2004年4 月13日,自郭淑珍摩根史坦利公司帳戶,將
美金149 萬元匯入蔡美利與其夫黃接意、其子黃思翰開立
於Merril l Lynch, Pierce, Fenner & Simith, Inc. (
下稱美林證券)第16V-10255 號帳戶(其中美金74萬5000
元,即為前述致贈予蔡美利之謝禮);於2004年4 月14日,
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2000萬元賄款,轉入不知情之
兄嫂陳慧娟(蔡銘杰之妻)美林證券之第16V-10239 號帳
戶。另美金74萬5 千元,為蔡銘哲就本案實際分得之賄款
,並在同年4 月27日再轉匯入蔡銘哲美林證券所開設之16
V-10260 號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