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蔡銘哲(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
幣參佰萬元。)
1、龍潭購地案、洗錢案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
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
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台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
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2、南港案、洗錢案
蔡銘哲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台幣參佰萬元。
(七)李界木(有期徒刑陸年)
1、龍潭購地案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
年,褫奪公權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
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
沒收,其中新台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
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
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
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郭銓慶
1、南港案、洗錢案
郭銓慶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九)蔡銘杰
1、龍潭案
蔡銘杰明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之財
物,故為收受,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2、洗錢案蔡銘杰犯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
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台幣壹仟萬元。
(十)吳景茂、陳俊英
1、洗錢案
吳景茂、陳俊英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
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
台幣叁佰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