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偽證案
一、緣2006年6 、7 月間,爆發“總統府”曾以私人發票申領國務機
要費之弊端爭議,陳水扁、吳淑珍均極力否認曾持交私人
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陳水扁亦被外界要求必需為該事件
之真相負責。衡以當時之政治情勢,如果外界之質疑確有
其事,陳水扁就要面對自己之政治承諾辭去“總統”職位,或
直接面臨遭罷免下台之問題,勢將影響其政治前途。陳水
扁為避免情勢繼續惡化,在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
金行動中心台北特偵組檢察官(下稱“高檢署”查黑中心)於
2006 年7月間接獲告發展開偵辦,而於2006年7 月28日開始傳
喚陳鎮慧前之某時,陳水扁、吳淑珍在玉山官邸召集幕僚
馬永成、林德訓、曾天賜等人(陳水扁、馬永成部分未據
起訴,吳淑珍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理,曾天賜已由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謀議在檢察官偵查時,以受陳水扁指示從
事機密外交工作之經費,即使以林德訓、馬永成所保管之
機密費支應仍然不足為由,必須以私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
費支應,此外,尚以虛偽不實之“甲君”因從事機密外交
工作,而多次蒐集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以為支應等理由,
並分配林德訓、馬永成、曾天賜每個人所必須承擔負責虛
偽陳述之範圍,共謀在檢察官偵查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時
為虛偽證述之犯意聯絡,應付司法調查。林德訓於謀議既
定後,即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就其等個人分擔之範圍,基
於虛偽陳述犯意,而為如下述之偽證犯行(林德訓就附表
十一,壹、貳所述偽證部分及教唆陳鎮慧偽證部分,均未
據起訴,應移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一)林德訓在檢察官偵查前開“國務機要費案”件時,以證人身分
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經告以刑事訴訟法第11992
條之拒絕證言權利後,對於林德訓於2006年8 月8 日當庭所
交付之3 張領據,曾天賜交付予林德訓之時間與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明知前開3 張領據,乃係曾天賜於2006 年6
月或7 月間在林德訓之辦公室交付,而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先於2006年8 月8 日偽稱:裝
有3 張領據之密封信封,是曾天賜大約是在2006年年初離開
“總統府”去外貿協會任職時移交給我的等語;又另行起意,
於同年10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偽稱:2006年8 月8 日會同檢
察官剪開裝有3 張領據的信封,該信封是曾天賜在2006年初
要離開“總統府”去外貿協會任職時交給我。該信封並不是在
2006 年6、7 月間在“國務機要費”爆發之後才交給我的等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