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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審 判決主文(主要內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2 09:57:30  


 
 二、各論(四項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時間、帳戶、經過及流
   程)
(一)“國務機要費案”部分(詳見附圖一至六、八、十一)
   陳水扁、吳淑珍及陳鎮慧為隱匿所侵占2000年度“國務機要費”
   共新台幣1135萬9966元、2001年度“國務機要費”新台幣1278萬
   0748元,2002年度“國務機要費”共1446萬9161元【包括:侵占
   新台幣1373萬0514元(含犒賞清冊詐領之新台幣663 萬8
   千元部分)及私人發票詐領新台幣112 萬2197元,再扣除
   寒舍發票部分之新台幣38萬3550元】,2003年度“國務機要費”
   共新台幣1052萬1939元(侵占之新台幣500 萬元及他人發
   票詐領新台幣552 萬1939元),2004年度“國務機要費”共新台
   幣1535萬8515元(侵占之新台幣500 萬元及他人發票詐領
   之新台幣1035萬8515元),2005年度“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30
   9 萬9759元(侵占及詐領至2005年6 月28日止),分批自2002
   年起,於下列時地,推由吳淑珍或以自己或以借用不知情
   無犯罪故意之成年人帳戶、名義(詳如附表十八所示),
   或交付予陳鎮慧與具有共同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
   犯意之吳景茂、陳俊英,或交付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洗錢犯意之蔡銘哲、蔡銘杰、郭銓慶,以下列方式收受、
   搬運、寄藏、掩飾而多次匯出至吳景茂國外帳戶隱匿洗錢
   。茲詳述如下:
  1、2002年1 月7 日,吳淑珍贖回荷銀投信台灣債券基金,從第
   一銀行營業部匯新台幣1030萬1918元至含有部分國務機要
   費款項之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並
   與該存款中所含“國務機要費”混合後,再於2002年1 月10日,
   由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從前述帳戶提領新台幣1041萬3220
   元結購美金30萬元匯入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帳號8019231 內藏放。
  2、2002年4 月18日,吳景茂、陳俊英將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
   務機要費款項,以2 人所借不知情之陳和昇名義以新台幣
   594 萬0120元結購美金17萬元匯至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帳戶內掩飾、寄藏。
  3、2002年10月17日,吳景茂、陳俊英將吳淑珍所交付含有部分
   “國務機要費”之款項,由借用不知情吳泰德之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善化分行外幣活存帳戶內,轉存美金7 萬4523.86 元
   至陳俊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外幣活存帳戶。經由
   輾轉理財後,於2004年2 月24日將本息共美金7 萬5490.15
   元兌換為新台幣251 萬3067元存入陳俊英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善化分行新台幣活期帳戶。後於2004年4 月5 日,從前揭
   陳俊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中提領含部分國務
   機要費之新台幣164 萬8 千元結購美金5 萬元存至陳俊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外幣帳戶內。於同月14日,將
   另筆未有證據證明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美金22萬元與該
   筆美金5 萬元合為美金27萬元,從陳俊英上揭外幣帳戶匯
   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寄藏、掩飾。
  4、2003年1 月8 日,吳景茂、陳俊英自所借用不知情之王麗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陳劉樹蘭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善化分行帳戶、陳和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
   號帳戶中,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款項
   ,各匯出新台幣100 萬元共300 萬元至吳宗達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善化分行新台幣帳戶內,另外將吳淑珍交付含有部
   分“國務機要費”之新台幣現金105 萬5 千元存至吳宗達前開
   帳戶,共存入新台幣405 萬5 千元,連同先前存入吳宗達
   該帳戶之款項,自該帳戶提領新台幣692 萬6 千元結購美
   金20萬元,再轉存至吳宗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外
   幣帳戶內寄藏、掩飾(詳附圖三)。
  5、2003年1 月9 日,吳景茂、陳俊英從所借不知情陳連珠匯通
   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吳宗達同分行帳戶及吳宗達華南商業
   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內,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
   要費之款項各匯新台幣100 萬元共300 萬元至吳宗達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台幣帳戶內,再由所借不知情之
   李宜婕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匯出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
   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台幣45萬6300元至吳宗達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善化分行新台幣帳戶,並於同(9) 日自前述帳戶
   提領新台幣345 萬6 千元結購美金10萬元,再轉存至吳宗
   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外幣帳戶內。2003年1 月9 日
   ,再從吳宗達前開外幣帳戶,將前述4 即同年1 月8 日所
   購美金20萬元及同日所購美金10萬元,共計美金30萬元,
   匯至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掩飾、寄藏(詳附
   圖三)。
  6、2003年6 月11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吳景茂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善化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
   款項,匯出新台幣556 萬元至吳景茂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
   行新台幣帳戶內,再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新台幣346 萬8
   320 元結購美金10萬元匯至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
   戶內寄藏、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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