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3年6月11日,吳景茂、陳俊英另從陳俊英合作金庫銀行
南興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
項中,匯出新台幣504 萬元至陳俊英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
行帳戶,翌(12)日再從陳俊英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
戶連同之前存入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款項,共提領新台
幣520 萬4250元結購美金15萬元匯至陳俊英華南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外幣帳戶內,然後於2003年6 月13日,從上開陳俊
英外幣帳戶匯美金15萬元至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
戶內寄藏、掩飾。
8、2003年6 月11日,先從吳淑珍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戶自其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在內之存款中提領新台幣700
萬元,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
再於同(11)日自前述帳戶提領新台幣693 萬6400元結購
美金20萬元轉存至吳景茂同分行外幣帳戶內寄藏、掩飾。
9、2003年6 月12日,又從吳淑珍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戶,自其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在內之存款中匯出新台幣2001
0 萬元到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並
自前述帳戶提領新台幣867 萬1250元結購美金25萬元轉存
至吳景茂同分行外幣帳戶內寄藏、掩飾。
10、2003年6 月12日,自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贖回之荷銀投
信鴻揚基金新台幣2 千萬元至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吳景
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並與該存款中所
含“國務機要費”混合後,其中新台幣1600萬元立即轉匯至吳
淑珍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另於2003年6 月13日存入
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現金新台幣100 萬元至上開吳景茂
帳戶;再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新台幣519 萬9600元結購美
金15萬元匯至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寄
藏、掩飾。
11、2003年6 月13日,自吳淑珍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之國泰
世華南京東路分行新台幣帳戶中提領新台幣700 萬元現金
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然後從
前揭帳戶提領新台幣693 萬1600元結購美金20萬元轉存至
同分行吳景茂外幣帳戶內寄藏、掩飾。
12、前揭8、9、10、11款項合計美金80萬元,存入吳景茂彰化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號外幣帳戶後,吳
淑珍隨即指示陳鎮慧將前述款項匯出國外:
⑴2003年6月16日、2003年6月17日各匯美金10萬元共20萬元美金
至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存放。
⑵2003年6 月16日,匯出美金30萬元至香港渣打銀行(Standa
rd Chartered Bank, HongKong)Greenhouse Asia Techn
ology Corporation帳號447-1066-6635 內。
⑶另於2003年6 月17日匯出美金10萬元,2003年6 月18日匯出美
金20萬元,均存入香港渣打銀行Masterline Holding Lim
ited 帳號447-0068-502003 內。
而前述匯入渣打銀行之美金共60萬元,係吳淑珍指示交由
基於為他人洗錢犯意,明知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辜仲瑩
、邱德馨收受、寄藏及掩飾,嗣再由辜仲瑩、邱德馨於2003
年10月6 日及2003年10月9 日,從香港之KGI Asia Limited
及KGI Asset Management(International)Limited,將
合計美金60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內(
扣除美金20元手續費,實際入帳為美金59萬9980元)掩飾
、寄藏之。
13、2003年6 月17日,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贖回之荷銀投信
鴻揚基金新台幣2700萬元至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吳景茂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戶內,並與該存款中所含
“國務機要費”混合後,其中新台幣700 萬元於翌日轉匯至吳
淑珍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
14、另於2003年6 月30日及同年8 月6 日,吳淑珍從其所借用扁
帽一族有限公司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分別
匯新台幣800 萬元及500 萬元至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
分行新台幣帳戶後,2003年9 月1 日自上開吳景茂新台幣帳
戶轉匯新台幣900 萬元至借用之陳文彥國泰世華銀行士林
分行帳號068599003545內。
15、而前述13及14留存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
戶內之款項,分別於:
⑴2003年6 月27日,提領新台幣692 萬6400元結購美金20 萬
元轉存至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
⑵2003年7 月2 日,提領新台幣691 萬3200元結購美金20 萬
元轉存至上開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
⑶2003年7 月4 日,提領新台幣343 萬8600元結購美金10 萬
元轉存至上開吳景茂外幣帳戶。
⑷2003年8 月18日,提領新台幣686 萬8400元結購美金20萬元
轉存至吳景茂上述外幣帳戶內。
16、上開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之美金
,則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
⑴2003年7 月2 日,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
茂帳戶內存放。
⑵2003年7 月7 日,又匯美金30萬元至上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
行吳景茂帳戶內。
⑶2003年9 月15日,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
7 001318號(因銀行更換系統,故帳號自2003年8 月11日後
由8019231 號變更為7001318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掩飾、
寄藏。
17、2003年7 月2 日,吳景茂、陳俊英復從吳景茂合作金庫銀行
南興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
項中匯出新台幣650 萬元至陳俊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
分行新台幣帳戶,另於同日存入吳淑珍之前交付含有部分
“國務機要費”之新台幣43萬3 千元現金;然後從前述陳俊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台幣帳戶提領新台幣691 萬
3 千元結購美金20萬元存入陳俊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
分行外幣帳戶,再於2003年7 月4 日,從前述外幣帳戶,匯
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內掩飾、寄
藏。
18、2003年7 月4 日,吳景茂、陳俊英先自其等向不知情李陳淑
鉦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
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款項,匯出新台幣200 萬元至陳和
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內,並於同日從陳和昇
前開帳戶提領該筆新台幣200 萬元現金,又自王麗霞同分
行新台幣帳戶內提領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
之新台幣143 萬420元,二筆款項合而結購美金10萬元,
直接匯入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掩飾、寄藏。
19、於2004年3 月31日,吳景茂、陳俊英再從王麗霞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提領之前吳淑珍所交付含有部分國
務機要費之新台幣55萬5 千元。於同(31)日另將吳宗達
定存解約款存入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之吳宗達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台幣帳戶,並與該帳戶所含部分國
務機要費款項混合後提領新台幣110 萬元。上述二筆款項
隨即結匯為美金共5 萬元,並轉存至吳宗達同分行外幣帳
戶內。旋於2004年4 月14日,從吳宗達該外幣帳戶,將美金
5 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藏放。
(前述匯款流程詳見附圖三)
20、2004年4 月2 日,將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現金
新台幣99萬8 千元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
幣帳戶內。(後續流向詳後述(三)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21、2004年4 月12日及2004年11月9 日,分別將到期之歐洲理事會
社會發展基金會債券本金及利息共新台幣2423萬0240元及
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台幣2199萬1007元匯入至含有
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台幣帳
戶內,並與該存款中所含“國務機要費”混合。(後續流向詳
後述(三)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22、2004年4 月間,吳淑珍將新台幣1700萬元,輾轉透過其所借
用之陳秀琴(陳水扁胞妹)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
至蔡美利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新台幣帳戶,再由蔡美利
於2004年4 月26日轉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海昇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另於2004年4 月23日,吳淑珍再用
沈孜音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帳戶匯新台幣1700萬元至前
述海昇投資公司帳戶。吳淑珍即以上開方式將新台幣3400
萬元(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交予辜仲瑩洗錢,再由
辜仲瑩指示邱德馨以不詳管道匯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
BC,Hong Kong)Corebridge Company Limited帳戶。嗣於
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 月4 日,從前述帳戶分別匯出將美
金50萬元及美金57萬3 千元至不知情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
。旋於2005年2 月1 日,再由不知情之郭淑珍從瑞龍銀行帳
戶將美金107 萬3 千元匯入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
寄藏、掩飾。
23、2004年6 月間,吳淑珍交付蔡銘哲將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不
法所得之新台幣1500萬元(約美金45萬元)匯出國外,蔡
銘哲連同自己所有之新台幣2500萬元,共新台幣4 千萬元
,交由具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洗錢犯意聯絡之郭銓慶以不
知情之董恩賜、李慎一名義,分筆將總計新台幣4 千萬元
結購美金而陸續匯入蔡銘哲之美林證券帳戶內:
⑴2004年6 月17日,以董恩賜名義在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
美金28萬71920011.13元。
⑵2004年6 月18日,以董恩賜名義在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
美金9 萬4885.10元。
⑶2004年6 月21日,以董恩賜名義在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
美金10萬6666.67 元。
⑷2004年6 月24日,以李慎一名義在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
美金40萬元。
⑸2004年6 月25日,以李慎一名義在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
美金29萬7162.192004元。
(後續匯款流向詳見後述(四)南港展覽館案。)
24、2004年8 月間,蔡銘哲又將吳淑珍所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
費不法所得之新台幣2 千萬元經由郭銓慶匯出國外,郭銓
慶以不知情之邱秀貞、洪民伍名義,將該新台幣2 千萬元
結購美金匯至美林證券蔡銘哲帳戶內:
⑴2004年8 月31日,以邱秀貞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結
匯美金29萬3487.51元。
⑵2004年8 月31日,以洪民伍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結
匯美金29萬3487.51元。
(後續匯款流向詳見後述(四)南港展覽館案。)
25、2004年11月10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其等向陳和昇借用之華
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15863號帳戶,匯出含部
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之美金35萬元至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
帳戶內。嗣經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葉玲玲之協助,以陳
俊英、陳和昇名義在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聯名帳戶供用,
帳號為125419。旋於2004年12月9 日,再從吳景茂新加坡標
準銀行帳戶,將美金35萬元匯至前述陳俊英與陳和昇聯名
帳戶寄藏、掩飾。此筆款項於不詳時間轉存陳俊英與陳和
昇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名帳戶寄藏、掩飾(其後續
流向詳後述(五)5 、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