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吳淑珍先行取得瑞士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Bank(Su
isse)S.A.〉資料,命陳致中於2006年12月2 日後之12月初
某日接洽後,隔年初該行派人前來台北協助黃睿靚辦理在
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合約等手續,旋於2007年2 月15日完成開
戶,由陳致中、黃睿靚以《Sorbona 1 》及《Sorbona 2
》等代號,在瑞士美林銀行分別開立帳號為464525及4645
28等2 個帳戶供用,黃睿靚為帳戶所有人,陳致中為授權
代理人。
⑵陳致中、黃睿靚以設立紙上公司信託帳戶之方式,由黃睿
靚與瑞士美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由該銀行於2007年5 月
在開曼群島設立寶昌公司(Bouchon Ltd.),並在瑞士美
林銀行開設帳號為46761994投資帳戶及帳號為467722儲蓄帳
戶,供作信託資產理財之用,並藉以掩飾資產真正所有權
人及其內資金來源性質。而上開信託之主要受益人登記為
陳致中、黃睿靚子女及陳幸妤等人,另上揭寶昌公司之帳
戶則授權陳致中為代理人,用以控管帳戶內所有資金之流
向。
⑶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辦理開戶後,陳致中隨即指示理財
專員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於2007年2 月12日將陳俊英
與陳和昇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名帳戶內所有資產共
美金35萬7562.19 元,全數轉入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戶。再由吳淑珍指示吳景茂簽署取款文件,於2007
年2 月14日,從前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匯出美
金2094萬6 千元,於翌(15)日存入美金20945971.20 元
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Sorbona 1 》帳戶內,另於2004年
3 月2 日,再匯出美金14萬0232.62 元至黃睿靚前開銀行
《Sorbona 2 》帳戶內(實收美金140203.1993元)。
⑷寶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後,即於2007年5 月間從瑞士
美林銀行黃睿靚帳戶轉存美金約1100萬元至寶昌公司在同
銀行之投資帳戶內,另轉存美金1000萬元至寶昌公司於同
銀行之儲蓄帳戶內。
⑸陳致中為分散資金被查獲之風險,另委由設於瑞士蘇黎士
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於2007年
下半年為陳致中設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並以陳
致中為受益人而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開戶,該公司名下
帳號之經濟持有權仍屬陳致中所有。嗣陳致中於2007年下半
年,以電子郵件帳號《Evelyn Perkins》發出電子郵件通
知瑞士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交付信託資金中之
美金1 千萬元,並於2007年11月底,將寶昌公司帳號為4677
22內之美金1 千萬元移轉至陳致中控制之蘇格蘭皇家庫斯
銀行(RBS Coutts Bank AG)Galahad Management S.A.
帳戶內收受、寄藏及掩飾。
⑹嗣因《Sorbona 1 》、《Sorbona 2 》、寶昌公司(Bouc
hon Ltd.)及Galahad Management S.A等上開帳戶內有鉅
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且黃睿靚及陳致中對前述資金
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給予相關銀行合情之理由,乃經瑞
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前開洗錢嫌疑,而於2008年1 月9 日
查扣(凍結)寶昌公司(Bouchon Ltd.) 在瑞士美林銀行
帳戶及Galahad Management S.A. 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
(RB S Coutts Bank AG) 帳戶內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之
款項,並向我國司法當局(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而
查獲上情(詳見附圖七、十一)。
6、葉盛茂洩密後,未遭凍結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
司帳戶內剩餘款部分(詳見附圖五、十一):
⑴陳致中與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
行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凍結)之
同時,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亦於2007年12月12日及2008年1
月18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黃睿靚與陳致中疑涉洗
錢之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葉盛茂另行
起意,於2008年1 月31日或2 月1 日某時許,在“總統府”“總統”
辦公室內,將依前開洗錢通報所製作之“極機密”公文及
附件檢送黃睿靚海外資金資料乙份中英文譯本11頁一件資
料,再度向陳水扁陳報而洩漏之,而再次掩飾陳水扁與吳
淑珍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⑵陳水扁與吳淑珍在獲悉上情後,明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
Awento公司帳戶中留存之美金191 萬8473.44 元,乃係混
合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案辜成允給付賄款之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一部分,推由陳水扁於2008年2 月3 日在
“總統”官邸召見吳澧培(未據起訴),虛稱有美金200 萬元
捐款可供從事拓展台灣國際外交之事務,吳澧培則基於為
陳水扁與吳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之犯意,明知該款
項並非捐款,為吳淑珍與陳水扁2 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竟以提供非國內亦非美國境內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
Goldman Sachs (Asia)L.L.C.,Hong Kong,下稱高盛公
司)4個帳戶,用為陳水扁做為匯款之用掩飾、寄藏。
⑶陳水扁、吳淑珍乃推由吳淑珍簽署相關文件,於2008年2 月
21日,從Awento公司帳戶各匯美金50萬元至高盛公司Anga
ra Enterprises Group Ltd. 帳號011220357 、01121840
1 內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19948 內
,另匯美金41萬841974.44 元至Foreverise Investments L
td. 帳號011226859 內(惟該筆款項實際係匯入Foreveri
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1920058 內)。陳水扁與吳
淑珍2 人即以上開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將原留存在Awento
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含有部分前開貪污所得款
項美金191 萬全數匯出,並隨即於2008年2 月29
日將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結清銷戶。嗣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吳澧培乃於2008年12月4 日,將
前揭款項匯回國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吳澧
培帳號為0705300199499 號帳戶內,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
別偵查組圈存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