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現金,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
而予以侵占之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或陳水扁、吳淑
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承前揭侵占“國務機要費”機
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於陳鎮慧領出、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扣除實際上因公使用及如附表二所示供私人開銷支出之
部分後,仍有剩餘時,由吳淑珍於不定期或於每年年度終
了後之某時,主動指示陳鎮慧將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
部分之現金送回,陳鎮慧即於“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
德訓知悉之情況下,將機密費款項由“總統府”搬運送至玉山
官邸交吳淑珍收受,並將各次交付情事照錄帳上,而連續
侵占之(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
;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之時間
、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詳情如下:
1、2000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萬9966元,由陳鎮慧於翌(2001)年
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
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度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
至翌(2001)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2、2001年度現金結餘為1278萬0748元,由陳鎮慧於翌(2002)年
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
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至
翌(2002)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3、2002年度現金結餘1373萬0514元,由陳鎮慧於翌(2003)年某
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因而未
將該年收支總表所剩結餘,轉登至翌(2003)年度機密費之
收入中,且於首欄摘要,加載“上期結轉全數交夫人結清
2003.2.11 ”等語。
4、陳鎮慧於2003年5、6月間,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
收支總表上所登載5月、6月支出之間,另行登載摘要“減
夫人親收暫管”、支出金額“-$5000000”等語。
5、陳鎮慧於2004年5月7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所登載之5、6月收入之間,另登載收入摘要“減(
5/7奉示-轉出夫人保管”、金額“-$5000000”等語。
事後,因陳鎮慧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於送交吳淑珍所有後
,餘額已不足支應當年6月份照例應行支出之“總統府”端午
節犒賞,陳鎮慧於報告馬永成後,經馬永成指示通知吳淑
珍此事,吳淑珍知悉後,為免東窗事發,乃於2004年6月11
日,另行交付非由“國務機要費”來源之私款共100萬元予陳
鎮慧墊補調度,供發放端午節犒賞之用。
6、陳鎮慧於2005年8 月16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330 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登載收入摘要“8/16奉示轉出- 夫人親收”、金
額“-$3300000”等語。
7、陳鎮慧於2005年11月29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20萬元搬
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
表上,另登載收入摘要“(11/29 奉示轉出- 夫人親收)
”、金額“-$200000”等語。
8、陳鎮慧於 2006年3月10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6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另登載支出摘要“減3/10夫人保管轉出”、金額
“-$6000000”等語。
總計由陳鎮慧處直接從“總統府”,將機密費現金挪交予吳淑
珍而侵占之金額,共計5034萬967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所示;但不計入附表三編號8 即後案起訴書原認定2005年12
月間重複請領款項64萬1800元;又後案起訴書將前揭2004年
5 月間,陳鎮慧交付吳淑珍機密費後,因保管餘額不足,
為支應當年“總統府”端午節犒賞之用,乃由吳淑珍於同年6
月11日交付之100 萬元予以扣除,而計算出2004年5 、6 月
間實際侵占之金額為400 萬元,則為本院不採,詳如後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