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陳致中、黃睿靚
1、爰審酌被告陳致中、黃睿靚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子、
媳,其2 人自畢業以來,迄案發時雖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
作,然以其2 人之智識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獲取之財富
乃係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憑藉“總統”職位所獲取之不法所得
。而“知足常足,終生不辱、知止常止,終生不恥”,其
2 人前於葉盛茂案及本件後案偵查前之態度傲慢,頗自豪
於權貴之姿,但於本院審理中,終能自白認錯,猶時未晚
,知恥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帳戶中款項為我
國國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繳還之意願
,純屬口惠實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愛關心
,且其2人年紀尚輕,時至今日已開始放下身段、貢獻才
智以回饋社會、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其2人之
參與程度,以被告陳致中涉入較深且廣,被告黃睿靚多為
參與提供帳戶名義,涉入之程度相較為輕等一切情況,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黃睿靚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惑於親情權貴,致犯
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
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且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
勵來茲,而啟自新,並依該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審酌
被告黃睿靚之共同犯罪所得,資力甚豐,命被告黃睿靚向
公庫支付新台幣2 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