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吳淑珍為圖得巨額賄款,遂允諾蔡銘哲其將利用“總統”配偶
之影響力配合辦理,於2003年9 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請時
任“內政部”部長之余政憲(被訴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及洩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至玉山官邸密商,吳淑珍
明知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格限制等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屬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或文書,竟指示余政憲將已
圈選確定之南港展覽館案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投標資格限
制等消息或記載有該消息之文書,洩漏或交付予蔡銘哲,
使其得轉交有意投標之廠商,並指示余政憲就南港展覽館
案相關事宜幫忙蔡銘哲。余政憲明知吳淑珍已與有意投標
之廠商間有期約賄賂,惟鑑於2 人間良好私誼及吳淑為總
統夫人身分,旋即基於與吳淑珍共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廠商資格限制等應祕密之消息,或交付有記載該消息之文
書等概括犯意,及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當場應允配合辦理。同年9 月18
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組正工程司兼建二隊分隊長邱
裕哲為製作本案評選委員名單供部長余政憲圈選,而自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
庫”選出具有建築工程等專長之學者專家共計44人,造冊
詳列其等專長領域,於同日擬具簽呈送請余政憲自其中圈
選出正選委員9 名,勾選出備選委員5 名;同年月19日,
“內政部”簡任秘書陳益昭於同份簽呈中表示:“...依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
保密,如要公開,應提經委員會,經全體委員同意”之意
見,經“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審閱後陳送往部長室;余政
憲在同日收文後即請營建署署長柯鄉黨(已歿)至部長室
討論適當人選,於完成圈選程序後,余政憲即指示知情之
友人洪重信(被訴涉嫌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及洩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擔任與蔡銘哲間之聯絡窗
口,請洪重信安排將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
名單交予蔡銘哲,並要求洪重信依照蔡銘哲提出之需求辦
理,然因余政憲認本件係吳淑珍之私人請託,故曾指示洪
重信轉告蔡銘哲:其個人不收受本件廠商之賄款。同年9
月21日,洪重信以電話與蔡銘哲約定同日晚間某時在台北
市南京東路3 段255 號兄弟飯店見面,當晚8 時許,洪重
信即先以其名義向兄弟飯店預訂房號第528 號客房,並在
飯店一樓咖啡廳等候蔡銘哲,俟蔡銘哲依約赴會後,即將
蔡銘哲帶往前開客房內等候余政憲,未久余政憲進入該客
房內,並將記載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南港展覽館案正
、備取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之文件提供蔡銘哲抄錄
,而洩漏應祕密之消息。蔡銘哲當場親手將名單抄錄於紙
上,余政憲即將所提示之名單影本收起離去,並由洪重信
辦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續。蔡銘哲離開兄弟飯店後,立即
電告郭銓慶相約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04巷5 號2 樓郭銓
慶當時住處附近之伊通公園會面,並於深夜在該公園內,
將抄錄自余政憲之南港展覽館案已圈選確定之前述評選委
員名單提示予郭銓慶觀看,由郭銓慶當場抄錄,完畢後,
蔡銘哲即將其親筆抄錄之名單隨手棄置於路旁垃圾桶。同
年9 月21日至10月2 日間之不詳時地,余政憲續承前開洩
密之概括犯意,將“內政部”營建署某不詳公務員所交付記載
有應秘密之南港展覽館案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消息之文書,
以白色信封袋密封後,交予不知情之前“內政部”主任秘書陳
鴻益轉交洪重信收執;洪重信即於不詳時間,在兄弟飯店
一樓咖啡廳內,將該只密封白色信封袋交給蔡銘哲轉交郭
銓慶參考,而交付應祕密之文書。
四、郭銓慶於取得前述評選委員名單後,即指示力拓公司董事
長特別助理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2 人被訴涉犯行賄罪
嫌,由本院另案審理),以支付每位評審委員前金及後謝
各新台幣50萬元至100 萬元不等之賄款為對價,請受賄之
委員於評選會議中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
商。黃維安、蔡尚清即自2003年9 月21日起至2004年1 、2 月
間止,陸續行賄評選委員周家鵬、陳博雅、郭永傑、鄭聰
榮、王隆昌、江哲銘、王振英等7 人(下稱周家鵬等7 人
,以上7 人被訴涉嫌收受賄賂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
並與周家鵬等7 名受賄委員約定不論力拓公司投標條件是
否為最優,均應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周家鵬等7 人
於收受賄款後,果於2004年1 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評
選會議中依約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使力拓公司獲得
最優先議價地位,並以最終議價金額新台幣35億9313萬50
00元得標。
五、郭銓慶因見力拓公司已順利取得南港展覽館案,而於2004年
年中某日向蔡銘哲表示應交付吳淑珍之賄款已備妥,請提
供匯款帳號。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後,吳淑珍即指示蔡銘
哲應將所收取之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全數匯往吳景茂之境外
帳戶藏匿。蔡銘哲復與郭銓慶基於為吳淑珍掩飾、隱匿貪
污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蔡銘哲提供其與不知
情之妻林碧婷設在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Kon
g (下稱香港標準銀行)第125231號聯名帳戶之帳號提供
予郭銓慶。2004年12月1 日郭銓慶即以存放在其不知情胞妹
郭淑珍設於瑞龍銀行第12839 (A) 號境外帳戶內之資金
,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展覽館案賄款總計為新
台幣9180萬9398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上開聯名帳戶(
該帳戶於2004年12月2 日入帳),並續遵從吳淑珍指示,將
前開賄款併同帳戶內其他屬吳淑珍所有之款項,分次匯往
吳景茂基於洗錢犯意而提供予吳淑珍使用前開新加坡標準
銀行第124709號帳戶藏放(嗣後相關款項之流向及陳水扁
、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此部份
所涉之洗錢犯行,均詳如後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