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一)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1、於2000及2001年度期間,“國務機要費”中原始憑證需送至“總統府”
會計處審核之部分(“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
定頒訂前,亦稱“特別費”,頒訂後,俗稱“非機密費”
,以下均以“非機密費”代之),承襲府內先前方式,若
於年終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以機密費尚有不足,將
該部分剩餘,撥充至機密費部分,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
出具領據方式,而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總統府”會計處領
出使用(即俗稱撥充)。陳水扁等於2000、2001年度已自非機
密費撥充至機密費,而分別領用630 萬元及562 萬3708元
之金額。嗣於2002年4 月間,因“審計部”首度至“總統府”就地審
計,查核2001年度“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認定全部國務機
要費之支用、報結,依法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
“總統”辦公室承前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總統”辦公室主任
名義出具領據方式條領作為機密費使用之作法;(非機密
費)支用結餘以條領轉入機密費處理,均於法無據,因而
擬議改善方式。“總統府”會計處鑑於“總統”辦公室當時之意見
係不願循“審計部”最初建議向“行政院”“主計處”取得釋示之方式
處理,乃著手研議制訂符合當時“國務機要費”現實支用執行
程序之辦法,俾使“國務機要費”之執行尚能於法有據,不致
立刻遭“審計部”質疑違法。幾經溝通,乃於2003年3 月6 日,
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
規定”頒佈施行,明文規範“國務機要費”之執行方式。
2、“總統府”經“審計部”提出擬議改善事項後,“總統府”會計處即於
2002年間,表示自2002年度起,非機密費如有剩餘,逕行繳庫
,而停止將非機密費之剩餘款撥充機密費之作法。詎陳水
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明知“國務機要費”應依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時,若仍有鉅額之非機密費剩餘款未使用完
畢,已不得逕為撥充領取,應繳還國庫;因2000年至2002年間
“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均有剩餘,而“總統府”會計處無從得
悉,“總統”辦公室,亦應依法告知比照辦理。詎馬永成、陳
鎮慧分別向陳水扁、吳淑珍報告停止非機密費剩餘款撥充
至機密費之作法後,幾經聯繫,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另基於詐領非機密費、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
決定以未經“總統府”及玉山官邸同仁林錦昌、王啟煌、陳慧
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
、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同意之
情形下,推由馬永成及吳淑珍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金額
,並由馬永成指示陳鎮慧私自前往不詳刻印店,由不知情
之刻印店人員偽刻林錦昌、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
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
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之印章(私章),復盜
蓋於前揭犒賞清冊上,同時亦刻馬永成及陳鎮慧2 人之印
章,而蓋用其上(以上16人之刻印費用,亦均由國務機要
費機密費中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如附表五所示
之各次犒賞清冊上,偽造之印文之名稱、數量,則詳如附
表五之二所示),用以表示前揭16人之犒賞金額已如數領
取,而連續假藉職務上機會,偽造內容不實之““總統府”(
“總統”辦公室工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私文書;陳
鎮慧復基於職務,將前開犒賞清冊粘貼在““總統府”支出憑
證粘存單”上,並在““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上虛
偽登載““總統”犒賞雜支”等不實支出事由,另在支付報告
單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呈由馬永成於該報告
單上“批示”欄內簽名批可,表示確有該筆支出後,連同
前開犒賞清冊,由陳鎮慧自2002年8 月起至2003年5 月間止,
共分7 次(各次請領犒賞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五及附
表五之一所示),連續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行使,而詐領
非機密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科長梁恩賜、代蓋
“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甲)”、“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
(乙)”章之專門委員林進川、許隆演等負責承辦之會計
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總統”確有前揭犒賞支出,而將
各次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
書,由出納科承辦人員如數支付,均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昌
、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
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
泰等14人,及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總統府”會計處
科長梁恩賜於陳鎮慧交付前揭犒賞清冊後,審認數額合計
無誤,即將之封存於“總統府”公文封內,復於公文封袋上註
記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奉諭:非經馬主任永成允許不
得拆閱會計處科長梁恩賜謹註”等字句,並報告會計長馮
瑞麟上情。而陳鎮慧於取得前揭以犒賞清冊詐得之現金款
項後,即將之存放在其保管機密費現金之保險箱中,供後
續支出使用,總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達
887 萬4 千元(包括如附表五所示之66 3萬8 千元,及如
附表五之一所示之223 萬6 千元)。其中,於2003年3 月13
日、2003年5 月20日2 次詐領之金額計22 3萬6 千元(如附
表五之一所示),業均於2003年9 月23日向會計處辦理支出
收回,而全數收回,繳還國庫(後案起訴書漏未將附表五
之一之所示之金額,列入詐領金額中,此部分金額雖經收
回,仍不得於詐領金額中抵扣,理由詳如後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