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定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貳億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
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
所得財物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
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
慧、馬永成,另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
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應與吳淑珍、陳
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捌拾
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台幣
陸佰陸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
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
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
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
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
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
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
其中新台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
、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
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
產抵償之。
8、陳水扁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無罪。
9、陳水扁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
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