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2日電/扁家世紀弊案昨天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計罰金五億台幣;陳致中、黃睿靚亦被判刑及合計罰金三億五千萬元,扁家且需追繳十數億台幣不法所得,其他被告也遭判處不等的刑期與罰金。
中國時報指出,法官如此重判,是在正告全民:貪贓枉法,國法難容!
以下是判決主文(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主要內容):
本院2006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2008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2009年度矚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業於2009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宣判。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台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台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馬永成,另新台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台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
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台幣壹億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
新台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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